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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
  2.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其儲油槽、加油機、油罐車卸油位置與儲氣槽、加氣機、氣槽車卸氣位置二者間,應保持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3. 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加氣站之營業站屋得與加油站營業站屋合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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