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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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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2. 2.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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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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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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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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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5 條規定:「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