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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油站設置完成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始得開始營業。
  2. 加油站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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