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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油站設置自助加油區提供自助加油服務者,其自助加油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與柴油之自助加油槍不得設置於同一加油機;其設置於同一油泵島者,汽油與柴油之油槍及皮管,應以不同顏色設置。 二、應設置明確自助加油區之標示及操作說明。 三、自助加油機應裝設靜電消除裝置,並設置監視現場動態之系統。 四、自助加油系統應納入加油站電腦化連線系統管理。 五、自助用加油槍禁止裝設省力擋片或類似之裝置。 六、單筆最大加油量,汽油以一百公升為限;柴油以兩百公升為限。 七、禁止灌注油品至交通運輸車輛油箱以外之容器內。 八、禁止於加油站營業時間外提供自助加油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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