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8-1條,根據該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以下規定: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則不在此限。另外,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且禁止灌注油品至玻璃容器、紙質容器或塑膠袋。特殊用油需求指農機、船筏、發電機、鍋爐、動力機械、油品用罄車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參考資料來自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8-1條,符合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管理規則。例如,船舶業者為特殊用油需求者,應依規定取得登記表,並在加油時粘貼警語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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