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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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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但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不在此限。 二、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 三、禁止灌注油品至玻璃容器、紙質容器或塑膠袋。
  2. 2.前項特殊用油需求,指農機、船筏、發電機、鍋爐、動力機械、油品用罄車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8-1條,根據該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以下規定:汽油數量在十公升以上或柴油數量在五百公升以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登記表登記。漁民提供購油手冊及農民提出農機使用證者則不在此限。另外,應於消費者攜帶之容器上,粘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警語標籤,且禁止灌注油品至玻璃容器、紙質容器或塑膠袋。特殊用油需求指農機、船筏、發電機、鍋爐、動力機械、油品用罄車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參考資料來自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28-1條,符合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管理規則。例如,船舶業者為特殊用油需求者,應依規定取得登記表,並在加油時粘貼警語標籤。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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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8-1 條規定:「經營加油站業務者,對特殊用油需求者以桶(槽)加油之販售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汽油數量在十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