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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用液化石油氣應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業務者添加臭劑。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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