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4

快速跳轉

經營加氣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發之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4條,經營加氣站者必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而根據該規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的程序。 參考資料: 依據「石油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3條第1項」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舉例而言,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就被授權辦理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4 條規定:「經營加氣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