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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但船舶無法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泊岸加油者,漁船加油站得以自備之油駁船供應,並應於該港區內直接加注於船舶自用固定油櫃內。
  2. 前項販售之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
  3. 漁船加油站販售船用燃料供柴油主機或副機使用,應添加黑色染劑,其添加劑量須達三十PPM以上。
  4. 前項黑色染劑之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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