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相關規定,根據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13條規定,就變更事項包括登記事項變更和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兩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最新的法規,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另外,對於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的情況,則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漁船加油站需要更改營運設施或者平面配置,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必須在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樣的程序符合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法定要求,並確保了相關變更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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