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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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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2. 2.前項變更事項以外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的相關規定,根據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13條規定,就變更事項包括登記事項變更和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兩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根據最新的法規,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明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換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另外,對於平面配置、營運設施變更的情況,則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舉例來說,如果一間漁船加油站需要更改營運設施或者平面配置,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必須在變更前三十日,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這樣的程序符合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法定要求,並確保了相關變更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 變更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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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13 條規定:「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