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可以看出,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漁船加油站的暫停營業與復業程序。根據第一項,漁船加油站在開始營業後,如需暫停營業,必須在三十天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原因;同樣的,復業時也必須如此。第二項規定了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可以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也不得逾六個月。至於第三項則規定了漁船加油站終止營業時的程序,包括辦理歇業登記和繳銷經營許可執照。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管理漁船加油站的運作,確保其合法運營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參考資料提到的95年11月27日能油字第09500197970號函釋對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有相關解釋,認為加油站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如有違反,即應依石油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加以處罰。這個例子充分說明了管理規則第14條第二項關於申請延展停業的規定的重要性,以及延展停業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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