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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用
>
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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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派(僱)用,或派(僱)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派(僱)用。
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派(僱)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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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進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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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派用人員及僱用人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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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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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升等及調遷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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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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