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等人員支所升等與原薪級相近之高一級薪。但各機構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從裁決書中可知,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27 條規定了升等人員支所升等與原薪級相近之高一級薪,但該條文並未具體列明每個機構的更嚴格規定,因此應從各機構的具體規定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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