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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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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得指派人員代理工作,其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上來看,根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33條的規定,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可以指派人員代理工作,但其期間原則上為六個月。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機構有權利指派人員代理工作,但必須遵守期限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機構因為員工臨時離職或其他原因導致工作缺口,根據這條法規,該機構可以指派其他人員代理工作,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樣可以確保業務的連續性,同時也保障了被指派代理工作的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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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3 條規定:「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得指派人員代理工作,其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