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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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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再行辦理借用手續,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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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規定:「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戶需要,借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得經管理機關同意後先行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