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但船舶無法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泊岸加油者,漁船加油站得以自備之油駁供應,並應於該港區內直接加注於船舶自用固定油櫃內。 前項販售之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
漁船加油站限以流量計販售船用燃料,其交付行為限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完成,不得以任何器具對外送貨。但船舶無法在漁船加油碼頭區內泊岸加油者,漁船加油站得以自備之油駁供應,並應於該港區內直接加注於船舶自用固定油櫃內。 前項販售之船用燃料,不得羼雜或作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