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經核准籌建後,應於核准次日起二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施,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 一 建築物之使用執照。 二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檢查合格之加儲油設施查驗表。 三 消防安全設施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 環保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五 設站用地位於商港或遊艇港區域內者,其營運設施經商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 六 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設站者,應檢具公司執照影本或其他經有關機關指定之文件。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前項案件審查合格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未能於第一項期限內依規定申請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者,其籌建核准自動失效。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根據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第6條,漁船加油站在籌建核准後應完成各項營運設施,並應提交相應文件進行審查。其中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加儲油設施查驗表、消防安全設施檢查合格證明、環保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商港或遊艇港區域內營運設施證明文件,以及公司執照影本或其他經有關機關指定之文件。審查合格後,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若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籌建核准將自動失效,但可以根據正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參考資料為「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這項法規明確規定了漁船加油站的設置、營運設施和申請流程,以及審查和核發許可執照的相關要求。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漁船加油站的安全和營運合法性。例如,檢具加儲油設施查驗表和消防安全設施檢查合格證明,以及環保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可以確保加油站設施符合相應的安全和環保標準。該法條的設置和運作規範有助於保障漁船加油站的合法運作,並確保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由於這項法規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和安全,因此適用性要求是非常嚴格的,並且需要依法提供相關文件進行審查。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證漁船加油站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從而保障水域的安全和保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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