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建: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設置加油站者,檢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執照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 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六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同時申請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對前二項申請案件,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