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其基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對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第 28 條,根據參考資料,加油站終止營業後,需在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否則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在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的情況下,加油站終止營業後不得繼續經營。如果基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範例: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針對加油站的停業期限進行規範,並提到加油站經營者申請延展停業後的相應事宜。根據經濟部能源局95年11月27日能油字第09500197970號函釋,認依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前段規定,加油站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如有違反,即應依石油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加以處罰。這個範例與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前段強制規定有關。 以上分析是根據《行政訴訟最高法院確定判決:108年度最高法院民申字第146號民事判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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