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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加油站終止營業後,其基地範圍內兼營業務,不得繼續經營;其基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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