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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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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有正當理由,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加油站暫停營業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並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有正當理由,則可以申請延展暫停營業的期限。根據經濟部能源局95年11月27日能油字第09500197970號函釋的觀點,認為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加油站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否則應依照石油管理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加以處罰。因此,上述法條強調了加油站暫停營業的報備和期限限制,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申請延展暫停營業的期限,以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到罰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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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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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第 27 條規定:「加油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