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及機關為供自用汽油或柴油,需設置加儲油設施者,應符合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加儲油設施,應經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及機關為供自用汽油或柴油,需設置加儲油設施者,應符合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加儲油設施,應經建管、消防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供油廠商檢查合格後,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