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加油站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
依照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5條,經營加油站者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根據此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並且根據該規則的第4條規定,經濟部已於91年1月16日起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屬於最新的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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