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不同道路者,則面寬亦均應在二十公尺以上。但於高架道路下之地下層及其他特定區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作加油站使用者,不在此限。二 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與同一路線系統之道路同側既有或先申請之加油站入口臨街面地界,至少應有五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 與所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等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 與堰、壩水利建造物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但經其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 應符合其他法令有關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加油站基地與小學、中學及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定需保持交通安全之公共設施距離,為加油站地界至小學、中學、公共設施出入口 (含大門、側門) 之距離。但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社會環境與交通狀況已另定距離測量方式者,應依其規定。 申請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都市計畫地區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加油站) 設置加油站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