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非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前項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從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來看, 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0條,對於非都市土地類別之申請設置加油站的使用地有特定規定,其中申請基地的可供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尺,同時也加入了避免造成土地畸零的規定,允許增加百分之十以內的土地面積。在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則對可供使用的整塊土地面積有更寬鬆的限制,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這是根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的相關條文進行的釋義,其參考資料是基於台灣中華民國立法院法規資料庫中的最新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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