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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前條規定以外都市土地類別之使用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其申請基地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不得大於一千平方公尺,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前項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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