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使用前條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油站者,應檢具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油站使用。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得對該申請用地出具同意認定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