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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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署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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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指的是經濟部,並且執行單位是能源局。在實際案例中,這條法規可以適用於需要對車輛能源耗用進行檢查或管理的情況,例如確定某車輛是否符合能源標準,或者檢查車輛能源耗用是否合乎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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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