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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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依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依約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建造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未能依約配合示範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執行單位催告限期履行,仍未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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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依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並得依約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未能依約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建造者。 二、設置或使用情形與申請文件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未能依約配合示範展示活動或提供運轉資料,經執行單位催告限期履行,仍未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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