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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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並可展示太陽光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系統。 二、獨立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係指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不與電業電力網併聯,且無回售電力者。 三、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係指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與電業電力網併聯,且可回售剩餘電力者。 四、峰瓩:太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於太陽光照射下之最大發電容量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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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