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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技術團體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五十處,超過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技術員一人,每增高壓以下用電場所十處以內,應增僱中級技術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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