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僱用之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職務變更時,應同時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將前任技術員執照繳還,不依規定繳銷時,予以公告註銷。 前項技術員離職時,用電場所或技術團體負責人應發給離職證明。技術團體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未辦妥前不得接受新用戶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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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僱用之技術員不能執行職務或職務變更時,應同時聘合格人員接替,並將前任技術員執照繳還,不依規定繳銷時,予以公告註銷。 前項技術員離職時,用電場所或技術團體負責人應發給離職證明。技術團體並應辦理變更登記,未辦妥前不得接受新用戶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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