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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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吊銷其所領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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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用電場所負責人或技術團體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其履行義務或吊銷其所領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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