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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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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
建築法
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
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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