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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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設置前條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發電設備,其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
- 2.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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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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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