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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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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
  2. 2.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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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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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

立法理由為減少臨時使用土地與建築物所引發之糾紛,延誤工程進度,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暫時利用情形及相關補償予以規定。

  • 異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000110 制定)

為減少臨時使用土地與建築物所引發之糾紛,延誤工程進度,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暫時利用情形及相關補償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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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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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25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