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
立法理由為減少臨時使用土地與建築物所引發之糾紛,延誤工程進度,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暫時利用情形及相關補償予以規定。
為減少臨時使用土地與建築物所引發之糾紛,延誤工程進度,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暫時利用情形及相關補償予以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