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4條,當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的管線通過土地或建築物後,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因為正當理由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或進行擴建,可以請求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應由雙方協議負擔,如果無法協議,則可以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如果調處不成,則可以依法定程序處理。 舉例: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4條的規定,如果一棟建築需要進行擴建,而這棟建築已經有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的管線通過,建築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可以依照法條的程序請求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並協商所需費用的負擔方式。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
立法理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第二十三條而須容忍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之通過,但亦須保障其權利之行使,爰明定凡有正當理由而變更其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者,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負擔應考量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要求遷移管線之理由正當性、管線移及施工之困難程度等,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第二十三條而須容忍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之通過,但亦須保障其權利之行使,爰明定凡有正當理由而變更其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者,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負擔應考量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要求遷移管線之理由正當性、管線移及施工之困難程度等,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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