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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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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2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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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
緣
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
所有權
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
異議
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通知,如確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
第一項管線之敷設,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予以修護或補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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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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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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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地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2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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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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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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