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必要時,並得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抱歉,我不知道天然氣事業法第 22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無法取得同意時,得報請天然氣事業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必要時,並得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為利工程之進行,明定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管線或整壓站)之必要,得於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使用各種公共設施或公共使用之土地,以利工程之進行。
為利工程之進行,明定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管線或整壓站)之必要,得於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使用各種公共設施或公共使用之土地,以利工程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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