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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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