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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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為期天然氣事業能順利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以擴大天然氣之使用,爰明定於承購或租用他人土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為期天然氣事業能順利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以擴大天然氣之使用,爰明定於承購或租用他人土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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