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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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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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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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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立法理由為期天然氣事業能順利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以擴大天然氣之使用,爰明定於承購或租用他人土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調處名詞
(1000110 制定)

為期天然氣事業能順利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以擴大天然氣之使用,爰明定於承購或租用他人土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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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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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21 條規定:「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