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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以利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俾能確實執行業務。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申請、變更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第一項明定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以利管理。 二、第二項明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俾能確實執行業務。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申請、變更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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