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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
  2.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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