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的違反情形之一的處罰標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該條款的裁判書,指出了具體違反情形及相對應的罰鍰標準。例如,原告在天然氣管線發生洩漏事件時,被告未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或改善措施,根據法院的裁決,顯示出這樣的不作為是違反該法條的情形,並且應依法處以相對應的罰鍰。因此,根據法院的判決,可以針對第60條所列舉的違反情形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解釋。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立法理由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立法理由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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