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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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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的違反情形之一的處罰標準,根據最高行政法院針對該條款的裁判書,指出了具體違反情形及相對應的罰鍰標準。例如,原告在天然氣管線發生洩漏事件時,被告未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或改善措施,根據法院的裁決,顯示出這樣的不作為是違反該法條的情形,並且應依法處以相對應的罰鍰。因此,根據法院的判決,可以針對第60條所列舉的違反情形進行具體的分析和解釋。

立法沿革 2

(1000110 制定)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立法理由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1050506 修正)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   四、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查管線確定安全無虞而供氣。   五、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報嗅劑種類或濃度,或嗅劑添加之濃度低於報備查之濃度。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未保存或提供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查閱。   七、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計費準則收取管線設備費用。   八、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測。

立法理由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1000110 制定)

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1050506 修正)

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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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60 條規定:「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