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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2.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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