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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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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2. 2.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   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時,天然氣事業應立即指派技術人員攜帶顯明標誌施行防護;必要時,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供氣,或拆除有危險之虞之輸儲設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發生時,輸儲設備之防護至為重要,爰參照「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於第二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1000110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火災或其他非常災害發生時,輸儲設備之防護至為重要,爰參照「電業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於第二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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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16 條規定:「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輸儲設備附近發生火災或其他非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