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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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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2. 2.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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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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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供氣安全,爰參考「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輸氣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者,業者應立即汰換,且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   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事涉公共安全與用戶用氣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須定期編具次一年之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000110 制定)

一、為保障供氣安全,爰參考「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輸氣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者,業者應立即汰換,且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   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事涉公共安全與用戶用氣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須定期編具次一年之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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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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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51 條規定:「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