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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供氣安全,爰參考「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輸氣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者,業者應立即汰換,且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 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事涉公共安全與用戶用氣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須定期編具次一年之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為保障供氣安全,爰參考「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輸氣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者,業者應立即汰換,且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 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事涉公共安全與用戶用氣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須定期編具次一年之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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