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2 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必要時有權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天然氣事業法本身,第 52 條的規定顯示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天然氣事業的監督和調查權力,以確保其業務營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例如,當有關天然氣事業被懷疑有不法行為或違規情況時,中央主管機關便可根據這條法規要求該事業提供相關資料並進行查核,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為促進天然氣事業營運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俾維護供氣之正常穩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天然氣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或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該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天然氣事業查核業務之範圍相當廣泛,政府除委託專業人士查核業務經營狀況外,增加專業機構為本條受託對象之一,可使未來執行面較具彈性與成效,爰予修正。
為促進天然氣事業營運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事業說明其業務經營狀況,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查核其實際營業及相關資料,俾維護供氣之正常穩定。
天然氣事業查核業務之範圍相當廣泛,政府除委託專業人士查核業務經營狀況外,增加專業機構為本條受託對象之一,可使未來執行面較具彈性與成效,爰予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