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3條,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天然氣供應的相關資訊,以利監管和規劃相關政策。 同時,根據法條第2項,具體的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條的規定進行訂定。這意味著天然氣事業在申報相關資料時,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申報細則。例如,可以參考中油公司或其他天然氣事業部門的申報格式和期限,來理解法條所要求的具體操作方式。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確實了解供氣市場狀況,俾掌握能源供需情勢,制定相關政策,爰於第一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業者遵循。
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確實了解供氣市場狀況,俾掌握能源供需情勢,制定相關政策,爰於第一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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