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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2.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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