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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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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2. 2.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53條,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天然氣供應的相關資訊,以利監管和規劃相關政策。 同時,根據法條第2項,具體的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法條的規定進行訂定。這意味著天然氣事業在申報相關資料時,需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申報細則。例如,可以參考中油公司或其他天然氣事業部門的申報格式和期限,來理解法條所要求的具體操作方式。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確實了解供氣市場狀況,俾掌握能源供需情勢,制定相關政策,爰於第一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業者遵循。

(1000110 制定)

一、為使中央主管機關確實了解供氣市場狀況,俾掌握能源供需情勢,制定相關政策,爰於第一項明定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報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俾利業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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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53 條規定:「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5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