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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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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 2.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應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此外,提撥方式、比率及運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法條第 54 條第 1 項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根據最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用以說明該條的運用。例如,某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管線老化需要進行汰換,便提撥了一定比率的資金至金融機構專戶,以儲存用於日後的管線汰換工程。 至於第 54 條第 2 項的規定,提撥方式、比率及運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提撥方式、比率以及運用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定和調整。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資金的使用在合理、透明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因此,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時,應遵守以上的各項規定與要求。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供氣安全之考量,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定期汰換輸氣管線,為避免因缺乏資金而面臨無法汰換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須設專戶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二、至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1000110 制定)

一、基於供氣安全之考量,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定期汰換輸氣管線,為避免因缺乏資金而面臨無法汰換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須設專戶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二、至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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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