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應將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此外,提撥方式、比率及運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法條第 54 條第 1 項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並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根據最新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用以說明該條的運用。例如,某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管線老化需要進行汰換,便提撥了一定比率的資金至金融機構專戶,以儲存用於日後的管線汰換工程。 至於第 54 條第 2 項的規定,提撥方式、比率及運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提撥方式、比率以及運用方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規定和調整。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資金的使用在合理、透明和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因此,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4 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時,應遵守以上的各項規定與要求。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基於供氣安全之考量,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定期汰換輸氣管線,為避免因缺乏資金而面臨無法汰換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須設專戶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二、至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一、基於供氣安全之考量,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定期汰換輸氣管線,為避免因缺乏資金而面臨無法汰換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須設專戶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 二、至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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