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天然氣事業法55

快速跳轉

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能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先行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如果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如果屆期不改善或未能有效改善,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先行接管。 參考資料:天然氣事業法施行細則 舉例: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的規定,如果某公用天然氣事業無法維持全日正常供氣,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善後仍無改善,則可能面臨撤換負責人或廢止供氣營業執照的處罰。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能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先行接管。

立法理由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以免影響民生,故若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正常供氣,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無法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先行接管。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以免影響民生,故若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正常供氣,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無法有效改善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令其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必要時,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先行接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不善或輸儲設備不足,致不能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持全日正常供氣者,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