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向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時,有權向用戶收取費用,但必須依據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應公告合格的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的管線設備。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在完成裝置後,必須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後,才能供氣。至於計費準則的制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的相關解釋來自該法律本文,主要是來自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本身的規定,並非其他額外資料。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事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所屬區域內用戶申裝使用天然氣時,得收取相關管線裝置設備費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計費準則規定訂定其收費,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四、基於該等用戶管線之裝置收費涉及成本分攤,計算較為複雜,為避免業者不當計費,損及用戶權益,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計費準則。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事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所屬區域內用戶申裝使用天然氣時,得收取相關管線裝置設備費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計費準則規定訂定其收費,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四、基於該等用戶管線之裝置收費涉及成本分攤,計算較為複雜,為避免業者不當計費,損及用戶權益,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計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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