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天然氣事業法35

快速跳轉
  1. 1.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3. 3.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4. 4.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 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的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向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時,有權向用戶收取費用,但必須依據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應公告合格的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的管線設備。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在完成裝置後,必須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後,才能供氣。至於計費準則的制定,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的相關解釋來自該法律本文,主要是來自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本身的規定,並非其他額外資料。

立法沿革 1

(1000110 制定)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事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所屬區域內用戶申裝使用天然氣時,得收取相關管線裝置設備費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計費準則規定訂定其收費,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四、基於該等用戶管線之裝置收費涉及成本分攤,計算較為複雜,為避免業者不當計費,損及用戶權益,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計費準則。

(1000110 制定)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事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所屬區域內用戶申裝使用天然氣時,得收取相關管線裝置設備費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計費準則規定訂定其收費,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   四、基於該等用戶管線之裝置收費涉及成本分攤,計算較為複雜,為避免業者不當計費,損及用戶權益,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計費準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天然氣事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天然氣事業法第 35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天然氣事業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天然氣事業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