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
根據法規天然氣事業法第 36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責任制訂推廣微電腦瓦斯表的計畫,以增進消費者的居家安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障消費者在使用天然氣時不受到地震或壓力過低的影響,同時也能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有關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的相關文件或官方公告,例如能源局所公布的天然氣相關推動計畫或報告文件,以證明中央主管機關有制訂相關計畫的義務。
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
立法理由為提昇用戶用氣安全,兼具居家保全,俾減少意外事故發生並考量業者負擔,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推動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
為提昇用戶用氣安全,兼具居家保全,俾減少意外事故發生並考量業者負擔,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擬定推動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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