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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於用戶申請供氣時,應檢查天然氣計量表以內之管線,確定安全無虞後,始得供氣。
  2.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訂定前項檢查之方式及程序,包括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採行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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