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未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氣。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契約內容資料。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供氣穩定。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價格計算方式提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調整。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 七、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定。 八、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 九、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金額未符合規定。 十、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管制處分。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的解答。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未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氣。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契約內容資料。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供氣穩定。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價格計算方式提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調整。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經備查,而供應天然氣予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運輸或其他相關業者。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 七、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 八、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金額未符合規定。 九、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管制處分。
立法理由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未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氣。 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契約內容資料。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供氣穩定。 四、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價格計算方式提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調整。 五、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 六、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 七、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核定。 八、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 九、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投保金額未符合規定。 十、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管制處分。
立法理由一、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三、配合第三十三條之修正,增列第五款,條文如文。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增列,新增第七款,定明於一定期限內未依規定報請核定之罰責。 五、原條文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改為第八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為貫徹本法之執行,天然氣事業有違本法之規定者,按其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公益或用戶權益之程度,訂定罰則。
一、序文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未修正。 三、配合第三十三條之修正,增列第五款,條文如文。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增列,新增第七款,定明於一定期限內未依規定報請核定之罰責。 五、原條文第七款至第九款款次,遞改為第八款至第十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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