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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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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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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得供應其他業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用戶名稱。 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 三、使用之輸儲設備。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第一項規定供氣者,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項目,不得交叉補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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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及許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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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安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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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用地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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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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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監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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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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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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